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兰莲花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51号-6。
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公用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赵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芸,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华,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兰莲花坊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兰莲花坊公司)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莲花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威、张欣,被上诉人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莲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芸、李清华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蓝莲花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与兰莲花坊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有重合。将蓝莲花公司的“藍蓮花 THE BLUE LOTUS”商标与兰莲花坊公司的“兰莲花坊”字号对比,“藍蓮花”汉字是蓝莲花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所在,虽然兰莲花坊公司的字号为“兰莲花坊”,但其突显部分是“兰莲花”;以“藍蓮花”作为商标等能够起到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区别作用,对于这种区别特征较强的标记,用于不同的商业主体易使人们产生主体间的关联。兰莲花坊公司的“兰莲花坊”字号及其企业名称已构成与蓝莲花公司的“藍蓮花THE BLUE LOTUS”商标的冲突。兰莲花坊公司在其地址门牌招牌、玻璃框招牌、用餐卡使用“蘭蓮花”字样构成对蓝莲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兰莲花坊公司在服务中使用“兰莲花酒吧”并在其网页、《城市周报》宣传中单独使用“兰莲花”,容易造成与蓝莲花公司的服务相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投注_nba比分直播-【唯一授权牌照】@: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1、兰莲花坊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兰莲花”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在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中标示“蘭蓮花”、“兰莲花”字样;2、兰莲花坊公司赔偿蓝莲花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4万元;3、兰莲花坊公司在《北京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蓝莲花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5、驳回蓝莲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莲花坊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蓝莲花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兰莲花坊公司在经营中一直坚持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并未突出使用“兰莲花”字样,且企业名称已经合法注册登记,并不构成对蓝莲花公司注册商标的冲突;第二,兰莲花坊公司虽与蓝莲花公司从事同样的酒吧经营服务,但识别不同酒吧的主要在于其地理位置、装潢装饰、餐饮服务等,酒吧名称或者字号并非主要识别标志,并且兰莲花坊公司的酒吧已经经营三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就不会发生混淆。因此,兰莲花坊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蓝莲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蓝莲花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蓝莲花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7日,兰莲花坊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3日。
“藍蓮花THE BLUE LOTUS”商标于2001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2类:咖啡馆;酒吧;鸡尾酒会服务;茶馆。该商标于2002年12月28日被核准转让给北京利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又于2003年11月7日被核准转让给蓝莲花公司。
2004年3月3日,蓝莲花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兰莲花坊公司侵犯其“藍蓮花THE BLUE LOTUS”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3379号判决,兰莲花坊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兰莲花坊公司在其酒水单、宣传单上使用的“蘭蓮花”与“LOTUS BLUE BAR”的组合标识与蓝莲花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蓝莲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兰莲花坊公司使用在其茶单、菜单上的“LOTUS BLUE BAR”文字与蓝莲花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造成混淆,没有侵犯蓝莲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1、兰莲花坊公司停止在其酒水单、宣传单上使用中文“蘭蓮花”及其与英文“LOTUS BLUE BAR”的组合标识;2、兰莲花坊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兰莲花坊公司赔偿蓝莲花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4、驳回蓝莲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蓝莲花公司在2006年7月11日进行公证的证据显示:第一,蓝莲花公司代理人拨打了兰莲花坊公司的业务电话,当询问是“什么酒吧”时,接听电话的兰莲花坊公司的服务员称:“兰莲花”;第二,兰莲花坊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51号-6酒吧门牌地址旁的招牌上纵排三行写有“SHICHAHAI LOTUS LANE”、“ LOTUS BLUE BAR”和“什刹海天荷坊蘭蓮花BAR”字样;第三,兰莲花坊公司的酒吧玻璃框招牌上纵排两行写有“蘭蓮花坊”和“LOTUS BLUE”字样;第四,兰莲花坊公司酒吧户外餐遮阳篷中写有“LOTUS BLUE”;第五,兰莲花坊公司酒吧的酒水单上纵排三行写有“LOTUS BLUE”字样,其商品名称中有“蘭蓮花特色鸡尾酒”、“蘭蓮花冰茶”、“蘭蓮花”等字样。
蓝莲花公司在2006年7月17日进行公证的证据显示:兰莲花坊公司网站www.lotusbluebar.com主页上有“LOTUS BLUE”字样,其网页上有“兰莲花”、“Lotus Blue”、“兰莲花印象”、“兰莲花海报”、“兰莲花在英文直投杂志…上的广告”、“兰莲花餐吧”等内容;
另外,兰莲花坊公司的订餐卡上有“蘭蓮花坊餐吧”字样;《城市周报》广告页中有“Lotus Blue”、“兰莲花”和“蘭蓮花坊餐吧”等宣传兰莲花坊公司的广告和